沪地税征科〔2012〕1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科〔2012〕10号 2012-04-26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征科便函〔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
征科便函〔2012〕19号 2012.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满足旅客的各类保险需求,经商民航局财务司,现将新印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第二条内容修改为:“……保险费是指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及适用条款可向保险销售合作单位索取,也可登陆航联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网站www.air-union.com查询或拨打4008102688电话验真。”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