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纳[2010]1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纳[2010]13号 2010.11.3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17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下载: xl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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