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货[2012]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部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部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扣除标准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2]49号 2012.9.19
浦东新区、静安、杨浦、闵行、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及本市《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要求,现下发经审核的本市试点企业的扣除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列入《本市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汇总表》的企业,利用农产品生产的相关货物的进项税额扣除按照核定的农产品扣除标准执行。
试点纳税人生产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所列的货物,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汇总表 下载: xl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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