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
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 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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