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财行[2012]2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12]22号 2012.5.17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沪财税[2012]16号)规定,现就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当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按不同情形需要提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分别为:
(一)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包括不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等,下同);
(二)清算决定、清算公告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三)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说明;
(四)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六)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证明;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四、上述证明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或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土地使用等情况通过报表、票据、纳税情况已取得客观证据的,可不再重复提供(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等)。
提供的证明资料应为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复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留存复印件,原件应当场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符合沪财税〔2012〕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当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条件的,免征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1年度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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