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2]10号 2012.3.7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3.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总机构提交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作出备案决定,并向总机构发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二)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附件三);对于分支机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四)。
4.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无法实现委托核查的,应及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的书面核查函(附件五)。
回复方式:《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相关附件:附件1—附件5.doc
后续法规——沪国税所[201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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