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4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46号 1994.3.25
近接黄浦区分局(94)黄税佃字第13号《关于民用修理修配行业实施新税制后的情况报告》,内略称: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负担率比原来有所增加,因此要求市局对该行业采取一些有关税收上的措施。
今年流转税制改革,其中之一的指导思想就是税收数总体规模保持不变,是税种之间结构性的调整,但是在此前提下,由于改革,不同税种之间原有的税收规模均发生变化,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修理修配业务从原来的营业税必征增值税后,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市局也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汇报和反映,总局明确对此问题不作任何减免税照顾。
因此,根据上述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税负增加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市局经过研究,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商业批零企业兼营民用修理修配以及民用修理修配企业兼营商业零售和批发的,由于实施新税制以后,商业零售税负有较大下降,因此,兼营零售、批发的民用修理修配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加的税负企业能够自行消化,不应再考虑税收优惠照顾。
二、新税制出台以后,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利润率与实行老税制时相比如是相接近的意味着税负增幅不大,企业已能自行解决,因此也毋须考虑税收照顾。
三、有些个别纯民用修理修配企业,新税制实施以后所增加的税务企业确实消化不了的,如基本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征收增值税。各税务分局对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税款不得任意挂帐缓缴,更不能任意变更税种改征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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