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3号 1994.12.2
近接不少单位反映,我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沪税政一[1994]152号两文执行以来,在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方面有些问题尚需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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