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一发[200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所一发[2003]1号 2003.5.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
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
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
修理修配 1.5 广告业 3.5
商业批发零售 0.5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0.25 >
娱乐业 4.5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8.0 >
陆上运输 1.5 仓储业 4.0
水上运输 0.8 咨询业 5.0
建筑业 1.0 其他行业 2.0
二、凡按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仍按市局沪财企一[2000]83号和沪财企一[20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政二[1995]42号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相应废止,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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