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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地税所[2010]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2010]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2010]26号                     2010-3-2

提示——
1、依据沪地税所[20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本通知中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项的管理规程进行相应修订。 
2、依据沪国税所[2014]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本法规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3、依据沪地税所[2011]5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本法规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应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补充意见中的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项目、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坚持分级管理,按照《管理规程》审核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监督制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审批、事先备案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管理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管理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事先备案类管理,报市局审核。市局将适时对《管理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结果汇总表》。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
(2)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3)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4)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5)其他

四、市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5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0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1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 》( 沪国税所[2009]22号)和《 关于转发 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国税所[2009]23号)中的本市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管理规程》中出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已做修改 下载: doc 文件 ] 
2.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5.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申请表;
6.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7.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9.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废止];
[沪国税所[201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10.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清算结果通知书;
1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12.暂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书;
1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1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5.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16.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17.软件企业软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和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情况表;
18.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1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
20.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情况汇总表;
2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2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2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
2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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