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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
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2010.3.1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要求,现就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报送已代征税款的船舶明细信息。

  四、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船舶全量登记信息。

  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为代征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相关事项,负责对代征单位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确保代征工作正常开展。

  六、代征的船舶车船税需要退税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暂按实缴税款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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