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纳[2010]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纳[2010]5号 201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投诉主要由市局和分局的信访部门受理,纳税人也可通过12366(包括分局投诉热线)、税务网站(包括分局子网站)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服务投诉。对属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在一个半工作日内转纳税服务部门。
二、纳税服务部门收到纳税服务投诉后,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并在一个半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审查受理后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纳税服务部门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分别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调查过程中发生《办法》二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终止调查。
四、纳税服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纳税服务部门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部门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与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填写《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填写《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五、市局认为分局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并填写《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局的,由市局负责受理;投诉已由分局先行受理的,转市局处理。市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分局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分局纳税服务部门收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权限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单位处理。
对于纳入“纳税人呼声”处理的纳税服务投诉,按“纳税人呼声”处理机制办理。
六、纳税服务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期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纳税服务投诉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投诉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转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八、分局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每半年向市局(纳税服务处)上报情况报告,上半年情况在7月31日前上报,下半年情况在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为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局将定期对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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