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财行[2010]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2010-1-5
沪地税地[2007]2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就贯彻《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受理补报清算资料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三条中,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三、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doc 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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