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4]8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进行核实,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应将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货物尚未出口以及货物出口待退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在核实后方可与增值税欠税额进行冲减。
二、对本市未使用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第三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以下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1、本期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按上期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减去上期第34栏“欠缴税额”的余额数填列,如余额数为负数,则本期第22栏数据为零,本期第34栏反映尚未抵减的增值税欠缴数。
2、本期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数据,按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增值税欠缴税额的余额填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