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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税稽[2001]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稽[2001]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沪税稽[2001]35号 发文日期:2001-04-13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若干意见转录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税收秩序,优化纳税和投资环境,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重要主导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围绕“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的主题,特从认定清理、监控管理、专项检查、队伍建设、贯彻实施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审核清理,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复审与回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的基本情况,通过日常征收管理、稽核检查等手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回访,并对户管资料进行复审。

  (二)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对已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对发现销售额较大、税负明显偏低,零申报或异常申报情况的,要设定具体检查项目,并从银行日记帐入手,严格审核其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经检查发现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行为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对经年检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提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加强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基础管理
1.加强企业税务注册的事前调查。对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的新办企业,要依据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后再予确认。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要强调经营地确有实际地点,并依据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对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后,才能办理税务注册。同时,经营地与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规范和加强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企业的管理。
2.重申认定标准,全面掌握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政策,坚持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规定为: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及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其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由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3.区别情况,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使用何种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每次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严格按规定实行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加强基础工作、重申规范操作。对于目前继续使用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5.严格发票发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岗位,落实专人负责发票供应。首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查验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核对计算机信息后,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粘贴防伪标记。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即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本、数量、次数核定,与发售审核开票、收费、配货、查验发货,设置操作权限,严格区分,不得混淆,并按发票顺序号发售发票。
6.加强发票仓库管理,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各税务机关从市局仓库领取的专用发票进仓时应先按箱号核对并查验查扣,确认完好无损后按序号存放。开箱发货时必须两人在场,核对包数、本数、发票种类、编号;发票的信息输入人员与到市局领发票的人员必须分开;外仓专用发票必须做到每日盘存,下班前核对种类、数量、编号。核对正确后,核对人、保管人双方在日报表上签字。
7.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外省市来沪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除外),对已收取的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将分期分批予以清退,具体清退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借助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时监控协管
1.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和真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1)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金税”工程的建设,要深刻认识“金税工程”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在重要联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学、亲自用,措施要到位,要注意整体协调,全局推进。切实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2)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考核。各单位一定要强化工作责任,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市局将对各单位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积极依托“金税工程”,加快推进防伪税控工作。
(1)加快推进速度。要求在去年2.4万户基础上,今年再增加8万户,并按每月0.85万-1万户的速度推进,坚决完成全市约13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推进纳入工作。
(2)加快对新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步伐。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被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申请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从2001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被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3)拟定计划,全面覆盖。2002年6月底前,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本市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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