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114号 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按比例财力分成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
按比例财力分成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2000]114号 发文日期: 2000-01-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房产项目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房产开发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矛盾,理顺市与区县、区县与区县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增加区县财力,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的部分房产项目试行营业税按比例在市与区县或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各区、县范围内对房产开发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立项建设的房产开发单位,以及列入2000年和以后各年度各级计划部门商品房开发计划的项目。
二、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比例,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房产开发企业所在地财政之间按当年应交实交营业税的7:3的比例进行分成。
对当年清缴属于财力分成房产项目的历年欠交营业税以及查补的营业税,也应并入当年应交实交营业税参与分成。
三、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后,商品房销售营业税仍按现行税法和税收户管分工的规定由市直属税务分局或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对今后发生的应参与财力分配而没有参与分配或分配有误的项目,市局将在财力清算时予以调整结算。
五、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意见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