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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房地资交[2008]93号 上海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房地资交[2008]93号 上海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房地资交[2008]93号      2008-02-03

  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项目公司因歇业所涉及其名下尚未出售的车位及会所是否可以转让和办理登记问题的请示》(闸房地交字〔2007〕第09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歇业等原因解散清算的,其名下的会所和未出售的车位等房地产清算分配给股东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受让股东应当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会所、车位的所有义务和服务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出售、出租车位和会所。

  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受让股东应当按照前款要求出具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应作为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申请转移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以下事项在小区内公示:

  1、会所及未出售车位情况,包括会所、车位的数量、面积、位置、出租或出售价格等。

  2、受让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承诺书。

  3、公示期间车位出售或出租的途径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公示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让股东应当共同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除按照登记技术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2、公示的有关材料。

  特此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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