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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大盘点

  摘要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助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可谓是效果显著。但是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如何依法享受,成为困扰企业一大难点问题。今天小编筛选了6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如何享受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企业依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一臂之力。

  1.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2.那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但是,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的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有执行期限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未必同步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共列举了69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11项属于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则规定为“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其余57项属于预缴享受。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同时符合汇缴享受和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汇缴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时无法享受。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享受优惠时间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汇缴享受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汇缴享受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汇缴享受
4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汇缴享受
5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汇缴享受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汇缴享受
7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汇缴享受
8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汇缴享受
9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汇缴享受
1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汇缴享受
11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汇缴享受
1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5.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进行了明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的小微企业,如果取得的免税收入而且可以单独核算,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6.清算期间的企业能够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处于清算期间已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根据税收优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应当享受优惠税率,同时,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无法计算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产总数和从业人数,无法享受适用小型微利的照顾税率。由此可见,企业清算期无法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就不存在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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