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财税[2022]11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菏财税[2022]11号 2022-4-11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鲁财税[2022]16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 鲁财税[2020]48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财税[2022]16号 2022-4-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2020-4-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 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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