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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           2021-12-14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司法鉴定费用负担,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对我省现行司法鉴定收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和《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4日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付费 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成本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第六条 未列入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 时间和费用、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等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不属于司法 鉴定收费范围,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付费当事人另行 支付。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 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按照双方签署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 协议的相关约定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付费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付费当事人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付费当 事人可不予支付。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 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 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

  一、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数额巨大民事诉讼的鉴定事项。

  二、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广泛转载、报道的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涉外案件、涉 港澳台案件、涉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

  三、案件争议时间长,从鉴定事项发生到委托鉴定之日超过五年(含五年)的。

  四、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鉴定的;法院再审案件委托鉴定的,重新委托或者作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事项。

  五、委托人对鉴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选择或邀请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鉴定并出具咨询意见的鉴定事项。

  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需要委托司法鉴 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事项。

  七、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涉及多学科,或者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特殊实验室检验的鉴定事项。

  八、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伤残等级的;人身损害致三次以上住院治疗的鉴定事项。

  九、委托人、当事人、鉴定机构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 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

  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人或当事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也应一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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