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 2021-9-3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推动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安排,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等参加,可以通过公告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
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各类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表现形式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发展大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加强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情况;
(九)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收益管理、薪酬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和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和问责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六、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适时开展专题询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等参加。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应询部门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发挥资产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存量资产情况作为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开展国有资产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九、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形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加强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形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子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推动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形成国有资产监督合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前,应当听取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重点改革事项推进情况及相关部门、企业专项监督机制。围绕省委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重点改革任务,结合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安排,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项监督事项及监督工作涉及的重点部门、企业名单,深入了解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督,推动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监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定期提供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等信息资料。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四、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工作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统筹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注重发挥国有资产对相关领域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可以委托市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力量,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十六、省人大常委会对在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职责以及落实有关审议意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十七、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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