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社保险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社保险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1〕8号)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确保征缴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为保障职工权益,明确各方职责,联动相关业务,现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核定社会保险费推送税务部门征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及时核查各参保单位上月缴费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申报本月缴费,均应主动做好未缴费业务的重新核定工作,依法加收滞纳金后及时推送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完成征收工作。
二、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职工反映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对参保职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和方式,反映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响应职工诉求,积极了解情况。对于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无争议,补缴所需材料齐全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需提供符合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的法律文书),及时受理单位申报并核定缴费金额,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对于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已出具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但单位拒不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工资材料直接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无法提供工资材料的,暂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核定,核定后可单独生成缴费业务单据推送税务部门,同时通过函件等方式提醒税务部门尽快依法处理。
三、做好咨询解释及答复工作
为做好群众来信来电答复及信访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热线、信访等部门沟通联系,提供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已完成社会保险缴费核定的情况,应及时转征收部门处理,以便于最大限度保障职工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联系人:陆洋
联系电话:0531-8893915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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