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2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21]6号 2021-2-19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9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沿海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依据自然资源部《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沿海35个县(市、区)海域进行定级并制定相应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制定过程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制定了《山东省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公众以及沿海各市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本《标准》。
三、主要内容
包括正文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
主要明确《标准》印发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以及实施期限。一是文件施行之日起,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二是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三是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四是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海域级别。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海域等别,对我省沿海35个县(市、区)海域进行定级,其中,一等海域划分为一个级别,即Ⅰ级,二等海域划分为两个级别,即Ⅰ级和Ⅱ级,三等至六等海域分别划分为三个级别,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确定海域级别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国家标准上浮0%-8%,平均上浮2.65%。其中,Ⅰ级海域上浮0%-8%,平均上浮4.58%;Ⅱ级海域上浮0%-4%,平均上浮2.46%;Ⅲ级海域执行国家标准。对于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取、排水口用海,污水达标排放用海,温、冷排水用海,倾倒用海,种植用海等10类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执行国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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