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4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2020-12-1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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