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范围
在济南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
(二)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
二、奖励政策
对范围内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纳税总额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兑现程序
(一)区县(功能区)审核。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
(二)资金兑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局对区县(功能区)报送的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奖励企业名单落实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功能区)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不得通过换壳、合并、兼并、收购、成立子公司等手段,以转移原有济南市税收贡献的形式变相享受奖励政策。存在以上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失信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三)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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