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0]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0]19号 2020-10-2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拓宽劳动者就业增收渠道,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1.发展小店经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引导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营销、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服务,鼓励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小店佣金、基本服务费。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鼓励减免小店代理费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2.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按照合理布局、集中经营、确保安全原则,规划建设夜市、便民市场、集中摊点群等经营场所,并对经营种类、经营时间、环卫保洁等作出规定。经营场所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家庭困难人员。支持因地制宜、因城而宜,丰富夜经济业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扩大新就业形态规模。培育引进一批网络零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增加灵活就业岗位。鼓励兼职就业、副业创新。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鼓励支持自主创业
4.放宽准入限制。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在政府指定场所、时间内从事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销售及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减轻税费负担。退役士兵、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的农民,暂免收取考试费。(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清理整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负责)
6.发放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定期限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7.提供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平台就业人员及入驻我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三、优化灵活就业供需匹配
8.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和线上求职招聘平台“两库一平台”,加强岗位征集,动态发布灵活就业供求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精准推动“岗位找人”。设置招聘专区、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提供岗位撮合、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推动在社区、村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在给予相关奖励补贴、享受入驻园区政策、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方面,优先支持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规范设立零工市场。在零工聚集地规划设置零工市场,提供遮雨、遮阳和信息发布等便利服务,完善停车管理,方便招工车辆短时停靠、即停即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负责)
11.发展村级劳务中介。推广邹城市做法,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
12.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培训规模。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就业人员的职称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做好兜底服务。选择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加快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开发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将试点地区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新业态平台企业开发相关行业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给予一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14.规范劳动报酬支付。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监察执法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5.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坚持先参保、后开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部署,指导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6.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在快递、外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业态领域行业推进集体协商,引导双方就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劳动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规定期限给予不超过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8.建立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市出台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要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相衔接,避免重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六、营造重视支持灵活就业良好环境
19.加强引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重要举措,全面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因城施策,加大对灵活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支持、服务供给。健全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痛点、堵点。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制度。将支持灵活就业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明办负责)
20.选树灵活就业典型。在技能人才评选中扩大灵活就业比例,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岗位成才。加大对灵活就业典型、吸纳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9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顺势而为,补齐短板。李克强总理指出,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大,实现保就业、增收入,灵活就业是一个重要途径。为支持灵活就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围绕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加强组织实施作出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灵活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进一步强化对灵活就业群体政策服务供给,促进灵活就业增量提质。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六大部分,提出二十条具体举措。重点推进“六有”:
(一)就业“有岗位”。一是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二是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家庭困难人员。三是扩大新就业形态规模。培育引进一批网络零售、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
(二)创业“有扶持”。一是宽准入。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销售,以及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减税费。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限额扣减税费。个体工商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三是发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向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四是提供贷款贴息。个人、合伙创业,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免除反担保。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行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三)求职“有帮手”。一是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人员信息库、线上求职招聘平台,设置招聘专区,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在社区、村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栏。二是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三是规范设立零工市场。在零工聚集地规划设置零工市场,提供遮雨、遮阳和信息发布等便利服务。四是发展村级劳务中介。支持有条件的村居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
(四)培训“有专项”。一是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培训规模,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鼓励各地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三是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五)权益“有保障”。一是规范报酬支付。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二是完善社保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三是推进集体协商。在新业态领域行业推进集体协商,引导双方就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四是发放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期限给予不超过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建立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该政策为全国首创。
(六)环境“有改善”。一是全面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因城施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政策支持、服务供给。二是将支持灵活就业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三是选树灵活就业典型。在技能人才评选中扩大灵活就业比例,加大对灵活就业典型、吸纳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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