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3]1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3]19号 2013-05-14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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