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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淄政办发[2020]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0]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0]1号         2020-02-0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

  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

  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

  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

  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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