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 2019-11-19
税屋提示——依据 鲁市监法规字[2021]13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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