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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今年台风“利奇马”给我省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更好地扶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特事特办,助力灾区重建

  1.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2.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3.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重新核定定额。

  4.为支援受灾严重的县(市、区)重建,优先分配使用免抵调库指标。

  5.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灾企业办税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提供免叫号、免排队的特色优先服务,对因道路不畅无法办理业务的企业办理邮寄申报和邮寄发票业务。

  6.为受灾企业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当受灾企业非关键资料有欠缺时,在纳税人承诺补齐的情况下先行受理。

  7.为受灾企业配置“服务专员”,“一对一”开展上门精准辅导,提供办税“陪伴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二、用足用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8.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9.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10.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11.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2.受灾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3.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14.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15.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6.用人单位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对其他各类惠及受灾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要全面贯彻落实。

  三、发挥政策引导,鼓励各界支援灾区

  1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21.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全面梳理、认真兑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倾情优化纳税服务,全力助推灾后重建。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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