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8]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鲁政发[2018]14号 2018-8-1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四新”“四化”发展方向,强化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动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培养一批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投资集聚区,加快形成“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良好环境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现就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一)壮大创业投资机构队伍。鼓励国家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我省创业投资。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龙头企业等相关机构在资本实力和基金管理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二)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捐赠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托公司、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省内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合作,共同发起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组织,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
二、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三)建立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机制。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各大保险机构总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四)培育壮大创业创新项目聚集区。充分发挥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济南区域性产业金融中心、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及“特色小镇”的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培育和推介优质投资项目源,完善扶持政策和个性化配套服务,积极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其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相关市场主体集聚发展。以支持“十强”产业集群建设为着力点,把更多创业投资资源配置到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五)支持创业投资多渠道融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各类融资手段,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利用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三、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六)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作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培育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职能,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投向双创基地初创期企业的创投股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挂牌企业的,该年度参股创投机构实行收益适当让渡分配机制。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价值发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建立股权转让损失市场化认定机制,为创业投资有序退出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稳步推进引导基金有序退出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建立健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八)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收益分配让利机制。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持续发展。对投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参股创投机构,投资比例达到资金总规模的50%及以上的,引导基金可以参股所产生的收益为限,对参股创投机构适当让渡部分投资增值收益。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
(九)完善国有创业投资制度。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考核机制。强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拓展创业投资业务。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已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鼓励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等,为我省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经验、技术、管理模式和直接融资支持。推动省内企业、A股上市公司与境外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积极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支持产业投资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投资合作,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与产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联合“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六、营造创业投资良好服务环境
(十二)优化商事环境。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企业登记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手续。
(十三)优化监管环境。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管理,对有政府直接或委托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登记。
(十四)优化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和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及失信惩戒力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联合奖惩营造创业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
(十五)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十六)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及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通过举办创业创新主题培训、“双创”高峰论坛、行业沙龙、融资路演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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