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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近期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枣庄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继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3285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山东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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