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鲁地税函[2010]9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1号      2010-06-21

   税屋提示——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递减当期应税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1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sdsfg/10778.html

相关文章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