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你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决定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确定了我省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通过“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不排污不缴税”的引导机制,促使企业加强排污治理,促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让我们能够拥有越来越多的“青山绿水”。
在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伊始,短时间内可能会存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征收服务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望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大批评监督力度,我们将竭力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我们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山东地税部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以及您为山东经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现在,让我们继续携手前进,共同努力,以环境保护税改革为契机,为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贡献更多力量。
您一路相伴,我们真诚感谢!并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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