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重庆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1-12-17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66号)的要求,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跨区县的,由市税务局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定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费人)按照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竞买保证金帐户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代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款。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业权人(缴费人)按照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分期缴款批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由矿业权人(缴费人)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推送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将竞买保证金抵作矿业权出让收益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竞买保证金帐户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代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款。
五、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划转前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已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以及划转后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的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已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中,电子退库办理流程如下:
(一)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并严格审核确认资金已缴入金库,经规划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税务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发起电子退库流程,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涉及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并确认资金已缴入金库,经规划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税务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发起电子退库流程,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费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税务机关征收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两项非税收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跨区县的,由市税务局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定征收。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费人)按照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竞买保证金帐户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代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款。
(四)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业权人(缴费人)按照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分期缴款批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由矿业权人(缴费人)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推送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将竞买保证金抵作矿业权出让收益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竞买保证金帐户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代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款。
(五)关于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六)关于划转前应缴未缴收入征收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部门。划转前应缴未缴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欠款、违约金、滞纳金和未到期价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七)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费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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