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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肺炎组办发[2021]24号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1]24号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1]24号       2021-11-7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健康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相关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和实时健康数据等为基础,个人自行申报,经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行显示个人健康状况的二维码电子凭证,以下简称“渝康码”。

  第三条 “渝康码”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策一致、标准统一、安全便捷,规范数据采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数据共享,确保数据和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便利人员使用。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强化“渝康码”的统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渝康码”的规范使用工作。

  第五条 “渝康码”使用按“一人一码、一码多端、一码多用、动态管理”原则管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区域可信可用。

  第二章 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渝康码”申领应当遵循个人自愿原则。所有在渝人员和拟入渝人员可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委托)方式申领“渝康码”。

  第七条 老人、儿童以及其他不熟悉线上操作或没有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的人员,可由其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代为线上申领“渝康码”。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通过“渝康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通道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申领。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要为不能线上申报的特殊人群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具体管理方式按各区县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市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核验“渝康码”。

  第九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多码融合发展,减轻群众扫码负担。

  第三章 赋码和转码

  第十条 根据个人不同疫情防控风险赋予“渝康码”不同颜色,分为红、黄、绿三色码,分别代表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赋红码:

  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集中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因其他原因需要纳入隔离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赋黄码:

  有发热、气促、呼吸道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境内高、中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和外省(区、市)确定的特定时段、特定空间高风险人群;与核酸检测阳性患者或阳性环境有接触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其他根据现场调查判定的风险人员。

  第十三条 不符合判定赋红码、黄码的人员,自动赋绿码。

  第十四条 “渝康码”实施动态管理。当疫情防控风险变化时,根据赋码规则及时调整人员风险状态和渝康码信息。

  第十五条 对入境人员按不同时期、国家或地区疫情状况进行分类赋码和转码。

  第四章 赋码人员管控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对赋红码人员,实行禁止出行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对赋黄码人员,实行限制出行管控措施,由发现黄码的单位(包括交通口岸、公共场所、小区、单位等)立即对相关人员就地管控,同时向其所在社区(村)报告,社区(村)根据黄码的不同情形、行程码和活动轨迹等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细则按照全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区县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置1处医疗机构为黄码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黄码人员核酸检测专用区域。黄码急诊就医人员按照疑似新冠病例做好院感防控,提供诊疗服务。其他黄码就医人员,应该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进行流行病学史排查,如果不能排除风险,要加强院感防控。

  第五章 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数据和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加强“渝康码”数据管理,坚决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十条 收集疫情防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坚持最小够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被收集者姓名、年龄、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

  第二十三条 “渝康码”相关数据应存储在“政务云”平台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疫情结束后按照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严防数据泄露,及时查处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第三方平台留存用户隐私数据,严格落实对第三方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第六章 运行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渝康码”日常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加强系统运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强化运行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渝康码”申诉处置机制。由大数据发展、卫生健康、公安、政法、通信管理等部门派专人共同负责“渝康码”申诉处置工作,通过“12345”政务热线、“渝康码”线上功能等方式受理群众意见反馈。

  第二十八条 大数据发展、卫生健康、公安、政法、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托全市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及时将涉疫情相关数据进行共享或比对,提高“渝康码”数据准确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高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渝康码”规范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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