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3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3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税务局开放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的建议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拓展社会化办税服务资源,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优化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第三方涉税平台接入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符合准入要求的第三方涉税平台(第三方涉税平台是指由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开发建设,并对外提供各类办税服务功能的涉税业务办理平台和应用),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可准予接入电子税务局,通过调用电子税务局的服务接口,同税务部门开展业务协作,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目前,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尚未开发和向平台企业开放数据接口,通过自动获取平台企业经营者注册信息、人脸识别等认证信息批量审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功能。
二、关于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进行委托代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税收管辖。您提出的“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暂不符合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范畴。
三、关于开放平台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我局将就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择机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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