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1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11号 2021-3-1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处 2021-03-08
一、哪些人属于调整范围之内的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
2021年1月1日起。
三、每个人每个月增加多少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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