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务[2020]7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20]7号 2020-1-6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负责组织辖区项目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促进外贸发展和结构调整,培育以品牌、质量、技术和服务等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发展贸易新业态;
(二)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试点建设,打造国际服务贸易新优势;
(三)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提升;
(四)支持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
(五)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产业梯度转移;
(六)市场保供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应急投放,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七)商贸服务业和批发、零售创新转型升级,消费促进、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和品牌建设、企业培育,商业特色街区(夜市经济)创建,发展会展经济;
(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九)支持商贸物流和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建设和茧丝绸产业结构优化以及商务扶贫;
(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十一)服务体系完善,营商环境优化,商务领域安全监管、统计监测、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和诚信评价等体系建设;
(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侧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资质、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商务改革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委建立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负责拟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委根据预算公开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总预算,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流程和绩效目标要求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等工作。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委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和我市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财政局将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先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批准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实绩考核、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区县、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明确申报、受理主体和审核权限、流程,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申报和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我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未整改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市商务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商务经济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商务委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分别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下属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商务委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印发的原《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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