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100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2]100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与土地增值税收入反差较大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份,征收好土地增值税对于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个别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放松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致使该税收入徘徊不前甚至下降。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克服消极、松懈情绪,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纳入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二、对外做好政策宣传,对内加强目标考核在国家没有正式停征土地增值税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外应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其主动申报纳税;对内要把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为全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奖惩逗硬,把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为了增强基层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的责任心,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土地增值税收入任务落实到每个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市局将对各地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与地房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代征工作房地产交易环节是土地增值税源泉控管的关键所在。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加强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抓好该税的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代缴工作。
目前还没有落实代征工作的区县要尽快与当地地房部门(房交所)取得联系,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责任和要求。协议签订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紧密配合,在为代征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要互通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代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为了掌握全市土地增值税代征情况,也为支付代征手续费提供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
局在签订代征协议后,请同时将代征协议书(复印件)抄报市局(一份),市局将按规定比例拨付土地增值税代征手续费。
四、坚持按规定比例预征税款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和减少欠税,各地要按规定比例预征税款。预征比例,经市局研究,调整为对商品房销售暂按1%预征(住宅部分暂只对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进行预征);对没有进行评估、暂时无法确定扣除项目、没有完清土地过户手续的旧房和土地转让暂按2%的比例进行预征;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或旧房,都应在落实扣除项目后进行税款决算,多退少补;对个别亏损严重,没有增值额的新建商品房或旧房转让项目,应由区县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市局批准同意后,可不进行预征。为了及时了解预征情况,加强监督,请各区县按季填列《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于季末次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五、加大稽查力度,严格加、扣、罚制度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把所欠税款及时补征入库。在检查中,对往年应缴未缴税款的漏征漏管户,要严肃税收法纪,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加收滞纳金的要加收滞纳金。市局拟在今年8-10月对全市土地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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