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税字[2000]19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财税字[2000]191号 发文日期:2000-06-16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