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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地税发[2005]27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7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9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一些地区,个体税收征管仍存在重视不够、推行查账征收面窄、定税方式简单、定额严重偏低等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了不稳定事件发生。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繁荣城乡市场,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有与其它所有制经济税收征管同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全市各级地税机关都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以推行依法治税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不断完善征管办法,经常总结交流征管经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税负公开,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严格定期定额征收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实行查账征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是纳税人的义务之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和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不建账,但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各级税务机关要领会立法的基本精神,严格个体税收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范围,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为个体税收实行查账征收健全机制、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在确保建账质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主城六区各单位、市局各直属单位(不含市局稽查局)的纳税人年营业(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建账管理,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其它区县局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基层税务机关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加强宣传辅导,鼓励纳税人建账管理,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确无能力建账的,应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和进销货登记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对达到建账标准而未建帐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坚决杜绝不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无论建账与否,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作法,切实把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方式引入到个体税收征管之中,提高征管效能。
三、严格执行定税程序,科学核定定额。为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典型调查”、“到户核实”是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要依据。在研究确定纳税人定额前,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做好典型户调查和到户核实工作,掌握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定额核定打下基础。调查对象的选择要注意分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的典型性,调查面要达到规定比例。未开展典型调查和核实、没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核定方法之一的核定依据的,区县局、基层税务机关不得评议研究和批准税收定额。
各区县局应根据主要设备、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要素,确定和完善定额核定的参数,逐步采用“参数定税法”。定额的调整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上每年定额调整的增幅不低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过高,且财务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可以要求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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