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18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及核发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见附件1)。本着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原正本外框不能使用的,可申请领购新的外框。对2006年8月1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
鉴于本次换证不更换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件制作的业务量大大降低,为保持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的连续性,经市局研究,决定仍由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印制业务。换发税务登记所需用证件、资料的种类、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由市局按照总局的规定和标准,统一签订印制合同。区县局需用各类证件、资料数量由各单位向印制厂家提供,并直接与印制厂家进行货款结算。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2006年1-7月新办、补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三峡库区移民办理登记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核准免交收费未到期的也不予收费。各单位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统计。
七、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见附件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