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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地税发[2008]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地税系统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与活跃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匹配,虽然我市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全面预征,但相应的征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清算工作比较滞后。从已进行清算的项目来看,多数项目的清算质量不高,所计算利润与全国房地产平均利润差距较大,应退税项目多,税收漏征漏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施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

二、清算范围

从1994年以来动工兴建,到2006年2月1日符合清算条件的所有应税项目。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三)旧房转让项目;

(四)单纯土地转让项目。

三、清算时间要求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局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清算完毕。

(二)2008年7月至9月,市局组织检查组对每个区县局的清算项目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应清算未清算项目。

(三)2008年9月至12月接受总局组织的全国交叉检查。

四、清算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时间较长的遗留问题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1. 2006年3月2日 前,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全、情况不清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2. 2006年3月2日 前符合清算条件的住宅小区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只要商业用房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到8%的,可以对整个项目(不分住宅非住宅)按转让金额的1%比例进行核定征收。

3.在2002年底以前已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按规定比例预征了土地增值税的,因时间过长,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可视同该项目已进行了核定征收。

(二)对2000年前的烂尾楼或项目虽已投入使用,但企业已注销,法人已联系不上的项目可不再进行清算。对这类项目各区县局应将有关情况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备案。

(三)各区县局税政、征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查、梳理和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包括退税有疑问的)以及清算或中介鉴证项目的土建工程成本(包括基础但不包括室外工程)出现异常(主城九区的单位造价,住宅多层每平方米超过700元,高层超过950元;综合楼多层超过900元,高层超过1200元;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工业建筑等超过900元的,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单位造价达到同类建筑以上规定标准80%)的,应通过建议稽查渠道,将相关情况和材料移交稽查部门纳入案源管理,稽查部门根据稽查工作相关规定实施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充实业务力量,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清算工作流于形式,严禁弄虚作假。

(二)广泛开展宣传。为争取纳税人主动配合清算工作,确保清算工作取得成效,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纳税人广泛知晓土地增值税政策和清算方法、步骤。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清算工作中,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税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建委、国土、房管部门、公安和社区等协税护税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部门合力,做到信息共享,保证清算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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