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函[2008]29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8〕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5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于2008年6月底改制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的规定,改制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再享受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鉴于以上原因,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取得的金融业收入按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收入按适用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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