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预[2009]6号 重庆市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预[2009]6号 2009.1.9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各直属单位,市地税直属局,国库各中心支库、支库: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执行,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25%由总机构就地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参与分享;50%由总机构按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确定的分摊比例通知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与分享;25%作为待分配收入由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由中央按各省市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占比分配并调库。涉及我市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具体按以下方式执行:
为保持相对稳定并充分调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积极性,跨省市总分机构(含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共享。
由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分配并划转至地方金库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市级转入市级金库,用于增加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
二、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简化企业纳税程序,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烟草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原有征管及入库方式外,其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与分享。
对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影响地方的收入,原则上不作调整。但为防止区县收入陡降进而影响到收支平衡,对2008年单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区县级分享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定划转基数后,通过每年年终结算在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之间进行划转。
三、今后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如变为跨省市总分机构,或跨省市总分机构变为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请按本通知相应规定调整。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缴纳和退还2008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按财预〔2008〕10号文执行,跨区县总分机构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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