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1]9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1]93号 2011.5.25
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2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后续法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7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代开发票征收率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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