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函[2011]17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批复
渝地税函[2011]173号 2011.8.9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经地税发[201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二十九条没有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根据我市开发企业销售普遍采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实际情况,企业可选择使用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分配成本。一经选择确定,该企业整个开发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种“建筑面积”口径计算分配成本,不得变更。
二、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时,应视为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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