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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府发[2012]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渝府发[2012]62号                               2012.6.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闯、勇敢试,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政府服务,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进一步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六)主要目标。全市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企业制度,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万商云集、要素汇聚的兴盛局面。
——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十亿级企业100家左右,百亿级企业10家以上。
——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0%,形成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三、扩大投资领域
(七)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
(八)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
(九)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
(十一)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十三)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十四)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五)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十七)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五、创新金融服务
(十八)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二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
(二十二)支持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二十三)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市属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
(二十四)“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六、加强财政支持
(二十五)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六)“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十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十八)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十九)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
(三十一)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七、降低税费负担
(三十二)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县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五)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三十八)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适时再取消一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八、改善发展环境
(四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四十一)健全投诉机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健全查访机制,严查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健全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四十二)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为个体商户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依法、合规、有序经营。民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依法经营。

(四十三)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四十四)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十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满腔热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报道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大力发挥民营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重庆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细化政策——
渝办发[2012]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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