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18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抗洪救灾期间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抗洪救灾期间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187号 2007.8.4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支持我市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减少特大洪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部分税收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国家机关(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我市洪灾灾区提供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纳税人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及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六、纳税人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25%的比例减征当年应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纳税人因遭受洪灾停产,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八、上述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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